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内阁大学士三杨票拟批红二十四衙门司礼监(明) 通政使司五军都督府都察院

历史 11-23

  明朝的国家制度, 中央制度,政治:内阁、内阁大学士、三杨、票拟、批红、二十四衙门、司礼监(明)、长随、通政使司, 军事:五军都督府、卫所制、内卫, 监察:都察院、给事中制度、六科、科道官, 司法:三法司、大理寺、《大明律》、《大诰》, 特务:厂卫、东厂、锦衣卫、西厂。

  内阁

  明清时期的中枢机构。明太祖朱元璋废丞相,六部直属皇帝,政务繁巨,故设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。成祖时,阁臣入值文渊阁,参与机务、起草诏书,称为内阁。宣德初,阁臣用小票墨书对奏章的处理意见,称为票拟,而后呈皇帝易红书批出。后阁权益重,阁臣多尚书、侍郎等高官,实际成了宰相机关,内阁首辅掌握大权。清沿明制,内阁名为最高官署,但实权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和军机处先后掌握,仅传达谕旨、公布文告。明朝内阁的设立强化了君主专制。

  内阁大学士

  明清时辅佐皇帝处理政务的官员。又称殿阁大学士。明太祖设殿阁大学士以备顾问,成祖时阁臣入值文渊阁,称为内阁。因在内阁办事,通称内阁大学士。他们参与机务、起草诏书,用小票墨书对奏章的处理意见,称为票拟。后多以尚书、侍郎等高官充任阁臣,阁权益重,至万历初年因考成法而达至顶峰,首席辅臣称首辅,成为实际宰相。清沿明制设内阁,大学士处理机要、草拟诏旨,视为拜相,时称中堂。军机处成立后独揽机要,大学士之职遂等同空的荣典。内阁大学士的设立强化了君主专制。

  三杨

  明代杨士奇、杨荣、杨溥三人的合称。三人均历仕永乐、洪熙、宣德、正统四朝,位至台阁重臣,正统时加大学士衔辅政,人称“三杨”。杨士奇是泰和(今江西)人,人称“西杨”;杨荣是建安(今福建)人,人称“东杨”;杨溥是石首(今湖北)人,人称“南杨”。三杨在任辅臣期间,安定边防、整顿吏治、发展经济,使国力日盛,阁臣地位也空前提高。三杨还开创了诗文的台阁体,其作品多唱和应酬、歌功颂德、粉饰太平之词,内容贫乏、形式呆板、毫无生气。

  票拟

  明代内阁处理奏章的一种方法。宣德初,让阁臣对中外奏章提出处理意见,用小票墨书,称为票拟,呈皇帝御览,皇帝酌定票拟作为自己的批示,用红笔批写在奏章上,批红即作为皇帝谕旨下达。由于大臣的票拟只有经过皇帝朱批之后才能生效,故天下的事务权力仍旧归于皇帝。正统初,内阁票拟制度化。后票拟权为首辅独揽。清初曾用此制,军机处设立后,重要奏章改用奏折,此制渐废。票拟制度有效提高了行政效率,加强了专制皇权。

  批红

  明清时期奏章上批写的皇帝谕旨。奏章经内阁票拟后呈皇帝御览,皇帝酌定票拟作为自己的批示,用红笔批写在奏章上,批红即作为皇帝谕旨下达。宣德以后,皇帝仅亲批数本,余则由司礼监的秉笔、掌印、随堂太监分批,批红权落入宦官之手,使其借机擅权干政。清帝惩明之弊政,严禁宦官干政,将批红权掌握在自己手中。由于皇帝日理万机,一般批红由学士以朱笔照签票拟。批红是国家最高权力行使的一种形式,加强了专制皇权。

  二十四衙门

  明代由宦官任职的宫廷服务机构。二十四衙门即十二监、四局、八司,各置掌印太监,管理本衙门的所属事务。司礼监又置秉笔太监、提督太监,由于司礼监掌奏章机要,历来由皇帝心腹宦侍担任。明中后期,随着票拟制度的形成,皇帝在章奏上朱笔批写的裁定意见渐由秉笔太监代批,秉笔太监有时利用职权之便擅自改动内阁的票拟,权出内阁之上。秉笔太监中受皇帝宠幸者,往往兼掌东厂。由于宦官接近皇帝,形成明代宦官专权的局面。

  司礼监(明)

  明代宦官机构之一。洪武十七年(1384)始置,永乐时成为主管宦官机构的领导机关。设提督太监一员,管理大小宦官;掌印太监一员;秉笔、随堂太监无定员。明中后期,随着票拟制度的形成,皇帝在章奏上朱笔批写的意见渐由秉笔太监代批,秉笔太监有时利用职权之便擅自改动内阁的票拟,权出内阁之上,专权宦官如刘瑾、魏忠贤等。秉笔太监中受皇帝宠幸者,往往兼掌东厂。司礼监的设置开明代宦官专权之先河,是明代专制皇权发展的象征。

内阁大学士三杨票拟批红二十四衙门司礼监(明) 通政使司五军都督府都察院

  长随

  明代地位卑下、做随从的宦官。明洪武二十八年(1395),各监皆置长随,正六品,后渐为次等宦官,受役于有权势的太监。平日看守六科廊、礼仪房和巡街,执行夜间寻查火警、赍送大臣赏赐和各藩府进到表笺礼物等各种差使。其中为首数人,有官帽叫答应牌,被称为答应长随。后演变为官场中仆人的俗称。在清代地方政府中,长随作为官长的私人仆役,协助官长处理政务,沟通协调衙门各部门工作,监督书吏、衙役,在地方行政事务中发挥了重要作用,但也加重了州县吏治的腐败。

  通政使司

  明清管理章奏文书的中央机构。为预防壅蔽,沟通下情,洪武十年(1377),朱元璋设通政使司。长官为通政使,正三品;其下设左、右通政和左、右参议等官佐理政务。凡一切机关向皇帝呈报的奏章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事,都须由通政使司转达,权势极重;并参与议大政、大狱及会推文武大臣。清沿明制,权力较小,主要管理内外章奏和臣民密封申诉之事,收受各省题本,送内阁办理。光绪二十八年(1902)废。

  五军都督府

  明代统领军队的最高军事管理机构。洪武初年,由大都督府的大都督节制中外诸军。洪武十三年(1380)正月,改大都督府为中、左、右、前、后五军都督府,分领在京的除亲军外的各卫所和在外的各都司。五军府与兵部共掌兵权。五军府主管军籍和军政,不能任命将领及调遣军队。兵部虽是任命将领、发布调遣命令的机构(调兵必须奉旨),但不直接统率军队,统兵权与调兵权分离。二者互相钳制,使最高军事指挥权操于皇帝手中。

  卫所制

  明初军队的基本组织制度。明初军队设卫、所两级。卫设指挥使司,统兵5600 A,每千户所1120人,每百户所112人。卫隶属于各省都指挥使司,都指挥使司又隶属于五军都督府,并听命于兵部。军士另立户籍,称军户,世袭为兵,平时屯田或驻防。军饷主要由屯田收入支给。每逢战事,任命将军统率卫所士兵出征,战事结束,将归于朝,兵还于卫所。明中叶以后,军屯制破坏,卫所败坏,遂改世兵制为募兵制。卫所制是明代从军事上加强皇权的重要举措。

  内卫

  明代由五军府分统的京师卫军。明京师卫军分为两类:一类是由亲军指挥使司统率的锦衣卫等皇帝亲军;一类是五军府分统的卫军,称内卫。太祖时内卫共48卫,成祖时增到72卫,定名“五军营”,又添设“三千营”和“神机营”,合称京军三大营,三大营是全国卫军的精锐。后在土木之变中主力损耗殆尽。景泰时,兵部尚书于谦对京营编制进行改革,在三大营中选出精锐10万,分十营团练,称十团营,设总兵官一人统领。嘉靖时,罢团营,恢复三大营旧制。

  都察院

  明清时期主掌监察的中央机构。与六科合称科道。洪武十五年(1382),明太祖将御史台改为都察院。其职责是:纠劾百司,辨明冤枉;并会同吏部考核、进退官吏;遇有大狱要犯,则会同刑部、大理寺共同审理,合称三司会审。宣德十年(1435),分省设十三道监察御史,巡按州县,考察官吏。清初改以左都御史、左副都御史为主官,右者S御史、右副都御史专作总督、巡抚的加衔。雍正元年(1723),六科给事中并入都察院。都察院有效保障了封建国家机器的平稳运转。

  给事中制度

  明清时期的一套监察体系。洪武六年(1373),明太祖按六部建制分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各科设都给事中1人,左、右给事中各1人,给事中若干人。其职责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分别稽查六部事务、纠劾官吏;有驳正制敕违失、奏章封还之权。六科与都察院合称科道。张居正考成法曾利用其监督官吏以提高行政效率。清初沿明制,雍正时并入都察院。给事中制度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,强化了专制皇权,成为明代政治体制内部自我调节的重要环节。

  六科

  明清时期主掌监察的中央机构。与都察院合称科道。洪武六年(1373),明太祖按六部建制分设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六科,各科设都给事中1人,左、右给事中各1人,给事中若干人。其职责是辅助皇帝处理政务并分别稽查六部事务、纠劾官吏;有驳正制敕违失、奏章封还之权。张居正考成法曾利用其督查官吏以提高行政效率。清初沿明制,雍正元年(1723),并入都察院。清末改革官制,撤销六科。六科加强了对官员的监督,强化了专制皇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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