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剃发令逃人法包衣迁海令内三院军机处 南书房奏折廷寄施琅议政王大臣会议

历史 11-24

  清初的社会矛盾,剃发令,清初强迫汉人仿照满人习惯剃发的法令。顺治元年(1644)五月,多尔衮进入北京后,即宣布京城内外军民人等尽行剃发以示归顺,但遭到京畿各地的强烈反对,不久被迫停止。顺治二年(1645)五月,清兵进入南京,弘光政权灭亡,清廷于六月再次颁布剃发令,规定京城内外以十日为限,各省地方在接到命令后也以此为限,所有文武官民都要剃发,衣冠服饰也要遵从清制,违抗者杀无赦。剃发令的颁布及强制执行加剧了清初的民族矛盾。

  圈地

  清朝入关后在京畿和北方地区掠夺土地的行为。清军入关后,为满足八旗贵族的贪欲和解决官兵生计。从顺治元年(1644)十二月开始,先后三次颁布圈地令,宣布圈占无主荒地及前明皇室勋戚所遗留庄田,实际上大批民田被圈占,圈占总额高达16. 6万顷。八旗贵族和官员、兵丁按照地位高低分得数量不等的土地。圈地使京畿和北方农业生产遭到严重破坏,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,影响了清政权的巩固。康熙八年(1669),政府不得已下令停止圈地。

  更名田

  清初将明代宗室、藩王所遗田产改归原耕种佃农所有的土地。为恢复和发展农业生产,康熙八年(1669),清政府下令,将明朝宗室、藩王庄田一律改归民户所有,田地为农户世业,编入所在州县,由国家向农民征收赋税。更名田主要分布在直隶、山西、山东等省,总数约17万顷。更名田承认了农民对这些土地的所有权,有利于清朝前期农业的恢复和发展,也增加了国家的赋税收入。

  丐籍

  明清时期的一种身份低贱的贫户。主要来源于宋元时期江浙沿海地区的城镇贫民户,明初编定户籍时,称其为丐户,身份世袭。他们一般从事吹唱、演戏、抬轿、接生、理发,以及贩卖小手艺、小食品等低下职业。其法律和社会地位都十分低下,在服饰、婚姻、科举以及惩处等方面,对其有许多限制性的法律规定。雍正年间,除去丐籍,编入民户,身份地位有所提高。

  投充

  清初强迫汉人充当庄田农奴的现象。清军入关后,在圈地的基础上,皇室、王公和官员建立大量庄田,其生产主要依靠从辽东迁来的庄丁。为补充庄田上的劳动力,满洲庄头和管庄拨什库威逼当地汉人投充。使得大量汉人沦为庄丁,他们没有人身自由,可以被随意买卖,地位相当于封建农奴。为摆脱被奴役的局面,他们纷纷逃亡。为防止逃亡和缉捕逃人,统治者制定逃人法。投充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,引起北方汉人的大规模反抗。

  逃人法

  清初惩处八旗奴仆逃亡的法令。早在入关前就有此令。入关后,八旗贵族和官兵圈占大量土地建立庄田。庄田的生产主要依靠俘掠人口及投充汉人。这些庄丁遭受农奴制剥削,没有人身自由。为摆脱奴役的处境,他们多离主逃亡,谓之逃人。为保护八旗贵族利益,防止逃亡和缉捕逃人,统治者严申逃人法,对逃人与窝逃者严加处分。康熙以后旗地采用租佃制,逃人问题缓和,法令随之放宽。逃人法激化了阶级矛盾和民族矛盾,引起北方民众的反抗。

  《离主条例》

  后金颁布的关于主奴关系的法令。努尔哈赤时,八旗贵族掳掠了大批人口成为奴仆。皇太极为加强皇权统治,于天聪五年(1631)七月颁布《离主条例》。规定:除八旗旗主,其他奴隶主如犯有私行采猎和私自隐匿出征所获,奴仆首告审实后可以离主;包括旗主在内,若犯擅杀人命、奸污属下妇女、隐瞒部下战功不报等罪者,奴仆首告审实后也可离主。《离主条例》提升了奴仆的地位,促进了女真部族向封建制社会形态的过渡,打击了八旗旗主势力并加强了皇权。

  包衣

  满语音译,意为家奴。满语称奴隶为阿哈,家内奴隶称包衣阿哈,简称包衣。其多来自被掠人口、罪犯、负债破产者和包衣所生子女,他们分属八旗,被满族贵族所占有,没有人身自由,处于社会最底层。后其待遇得到改善与提高。入关后,上三旗包衣隶属内务府,多充骁骑、护军、前锋等营兵卒。下五旗包衣分隶王府,皆为世仆。包衣可入官学和参加科举考试,以功跻身显贵者甚多,如江宁织造曹寅。他们在奏折中自称为包衣下贱。

  平定三藩之乱与收复台湾,三藩之乱,清初以平西王吴三桂为首三个藩王的叛乱。三藩是指平西王吴三桂、平南王尚可喜、靖南王耿精忠,都拥有大量武装,成为割据势力。康熙十二年(1673),康熙帝决定撤藩,吴三桂率先叛乱。康熙帝停撤闽、粤二藩以稳住耿、尚,集中打击吴三桂。康熙十七年(1678),吴三桂称帝,不久病死,其孙继位。康熙二十年(1681),清军攻破昆明,吴世璐自杀,三藩乱平。康熙平定三藩之乱消除了地方割据势力,巩固了全国的统一。

  迁海令

  清初颁布的强迫东南沿海居民内迁的命令。为了隔离沿海人民与成功和其他抗清力量的联系,清政府于顺治十八年(1661)发布迁海令,勒令东南沿海的江南、浙江、福建、广东各省居民分别内迁30-50里,尽烧沿海民居和船只,片板不准入海,越界者不论远近,均立斩。后禁令渐宽,康熙二十二年(1683),清政府收复台湾,撤销迁海令。迁海令对郑成功等抗清力量的封锁未取得预期效果,给东南沿海人民带来了沉重灾难,严重破坏了沿海各省的社会经济。

  施琅

  明末清初著名将领。字尊侯,号琢公。福建晋江(今泉州)人。初为关13芝龙和郑成功部将,于顺治八年(1651)降清。康熙二十二年(1683)六月,施琅率战舰200余艘、水师两万余人,向澎湖进发。经七天激战攻占澎湖,郑克壤连忙乞降。八月,清军进驻台湾。他建议在台湾、澎湖驻兵屯守,以防荷兰入侵,为清廷所采纳。次年,清廷又在台湾设置一府、三县,并设巡道一员。他以功封靖海侯。施琅为祖国统一发挥了巨大的作用。

  清朝的国家制度与经济发展,中央制度,内三院,清初三个中央枢要机构的合称。天聪三年(1629),皇太极设文馆。天聪十年(1636),改文馆为内三院:内国史院掌记注政事、纂修国史、撰拟诰命;内秘书院掌撰拟外交文书、敕谕、祭文;内弘文院掌注释古今政事得失,为君主进讲。每院设大学士一员,下有学士等,并参与机务。顺治十五年(1658),改内三院为内阁,后复内三院。康熙九年(1670)复设内阁,遂为定制。内三院是清代内阁的前身,其设置大大加强了皇权。

  议政王大臣会议

  清代前期满族上层贵族参与处理国政的制度。议政王大臣会议由满族上层贵族组成。入关前,军国大政由其决定。入关后,虽设名义上最高行政机关的内阁,但军国大事不经内阁票拟,而由议政王大臣会议策划方案,皇帝最后裁决。议政王大臣会议严重影响了皇权,故康熙设南书房撰拟特诏密旨,以削弱其权力。雍正时设立军机处,成为最高的权力机关,议政王大臣会议仅存空名,于乾隆五十六年(1791)废止。

  南书房

  清朝的内廷机构。原为康熙帝书房。为了削弱内阁和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,康熙十六年(1677),康熙帝调翰林等官入乾清宫南书房当值,称为“南书房行走",人数不固定。除陪皇帝写字作诗,也秉承皇帝意旨拟写谕旨,发布政令,实际上是皇帝处理政务机要的秘书班子。雍正帝设立军机处后,不再参与国家政务。南书房的设立,削弱了议政王大臣会议的权力。

  军机处

  清代雍正设立的处理机要的中枢机构。雍正七年(1729),为处理西北军务设立军机房,后改称办理军机处。成为处理军政要务的最高权力机关,议政王大臣会议亦于乾隆五十六年(1791)废止。军机处无正式署衙和专职官员,军机大臣由大学士、尚书、侍郎或京堂兼任,属官为军机章京。其主要职责是:掌书谕旨,参赞军事、政治、外交、刑狱大事,对文武官员的任免、奖惩提出意见。宣统三年(1911)废除。军机处是皇帝直接控制下的全国军政要务总汇机关,其设置大大加强了皇权。

  廷寄

  清代公文传送制度之一。雍正帝设立军机处后逐渐形成。朝廷给各省高级官员的谕旨,交由内阁传抄者,称为明发;凡机要文书,或如有关告诫臣工、指授方略等须直接与官员对话的上谕,不便由内阁明发者,则由军机大臣专办,盖军机处印密封,上书“军机大臣字寄某官开拆”或“传谕某官开拆”字样,交兵部捷送各省,称为廷寄。清末,廷寄改由电报拍发,故称电寄。廷寄谕旨较明发上谕易于保密,且传递迅速,成为清代皇帝传旨施政的得力工具。

  奏折

  清代高级官员向皇帝奏报公私事宜时使用的上行文书。康熙中期,康熙为加强对各级官员的控制和及时了解地方情况,特许亲信官员用密折奏报。雍正时,扩大其使用范围,奏折遂成为官员向皇帝奏事的主要文书之一。乾隆时,除钱粮、刑名等例行公事仍用题本,军政要务都用奏折。由于奏折文书所独有的撰写、呈递、运转、拟办等严格的制度,使其始终被作为最机密的文书使用。至今尚存有清代朱批奏折70余万件,录副奏折八九十万件,是研究清代历史的重要史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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