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章京内务府秘密立储制京察笔帖式总督 巡抚十八省布政使司保甲制度

历史 11-24

  章京,清代职官名称。亦作獐鹰,为满语音译,有职守官之意。清初多为武官称呼,不论职位高低,世爵大小有无,凡有职守之官,皆称章京。如都统称“固山章京”、佐领称“牛录章京"等。蒙古各旗札萨克的属员亦有“管旗章京清中后期,军机处和总理各国事务衙门中办理文书的官员亦称章京,为堂官重要助手。军机处章京有“小军机"之称,可见其重要程度。在满族官员中,章京又是下级对上级的自称。

  理藩院

  清代设立的管理边境少数民族地区事务的中央机构。1636年,清朝设立蒙古衙门,后改为理藩院。其体制同于六部,列在工部之后,职官有尚书一人、左右侍郎各一人,主要官员由满族人和蒙古人担任。理藩院的职责是掌管内外蒙古及青海、新疆、西藏等地蒙、维、藏族事务,此外也掌管一部分外交事务,凡与俄罗斯交涉的事务皆由理藩院办理。1906年,改为理藩部。理藩院的设立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少数民族事务的管理。

  内务府

  清朝创设的专管宫廷皇室事务的机构。长官为总管内务府大臣(总管大臣),由满族王公大臣担任。秩从二品,乾隆时改正二品。内务府职责很广,凡宫廷内部事务均统于总管大臣。内务府自成系统,与外廷职官无涉,所属机构达50处以上,职官3000余人,上三旗包衣之政及宫禁事务,全由其主管。清代尽收宦官之权于内务府,排除了宦官对皇权的干扰,根绝了宦官专政之祸。

  秘密立储制

  清代雍正帝创立的皇位继承制度。清代皇位继承初无定制,雍正吸取康熙晚年储位争夺的教训,创行秘密立储制。即皇帝生前不公开储君人选,而将储君之名密封藏于匣内,放置在乾清宫“正大光明”匾额后。另写一道由内务府收藏,以备核对。皇帝死后,由御前大臣、军机大臣等取出遗旨,宣布储君。秘密立储制使皇帝全权决定储君人选,不受“嫡长”传统观念约束,并排除了其他势力、个人对立储的干扰;此制又寓传贤之意,起到了杜绝储位纷争、保持政局稳定的作用。

  京察

  明清考核京官的制度。明代京察每六年一次。四品以上官员自陈,由皇帝裁定;五品以下具册奏请。清朝吏部设考功清吏司,三年考核一次,对京官的按期考核称京察,对地方官的考核称大计。三品以上官员由吏部缮写履历清单具题,候旨定夺。四品以下由其堂官考察注考,吏部会同都察院、内阁大学士会核,缮写等第黄册具题。.考察内容为守、才、政、年等四格。结果分为称职、勤职和供职三等,三等之外为不合格,根据结果予以升迁贬黜。但在实践中流于形式。

  《大清律》

  清代制定的综合性法典。顺治四年(1647),清政府颁行《大清律集解附例》,基本承袭《明律》。康熙二十八年(1689),又将《现行律例》附入。后屡次增删,逐渐完善。乾隆五年(1740),颁行《大清律例》,通称《大清律》。《大清律》共47卷,分名例、吏、户、礼、兵、刑、工7篇,律文463条,附例1409条。《大清律》的主要内容仍规定五刑、八议、十恶等,力行政治高压和思想高压,条例之严、刑法之酷均超越前代。

  笔帖式

  清朝职官名。满语音译,意为办理文件、文书的人。清入关前称有学问的人为“巴克什”,后改为“笔帖式清入关后,随着文书档案工作日渐繁杂,清政府遂在各衙门广置笔帖式,主要掌管翻译满汉奏章文书、记录档案文书等事宜。笔帖式专以满洲、蒙古和汉军旗人充任,宗人府则专用宗室人员,其品级从六品至九品不等。笔帖式升迁较为容易,速度较快,被称为出身之路”。清朝灭亡后,该官职被废除。

  地方制度督抚,明清地方行政长官总督、巡抚的合称。因总督、巡抚均为省级长官,故合称为督抚。督抚在明代为临时派遣,清代则成为固定的封疆大吏。总督一般辖一至三省,巡抚总管一省,地位略低于总督,但基本平行。清前中期,督抚多由满人和汉军旗人担任。太平天国运动后,汉人任督抚者有所增加。为使总督和巡抚相互制约,一些地区,总督、巡抚并置,甚至同驻一城。其事权不一,十分混乱。督抚制度加强了皇权对地方的控制。

  总督

  明清设置的地方军政长官。明正统时始设,系临时差遣。清代始以总督为地方最高长官,总督为正二品,下辖一至三省,综理军民政要,地位略高于巡抚。乾隆时全国有八个总督,即直隶总督、两江总督、闽浙总督、湖广总督、陕甘总督、四川总督、两广总督、云贵总督。八大总督中,直隶、四川总督各兼其省之巡抚事,陕甘总督亦兼甘肃巡抚。1906年,又增设东三省总督。另有主管河道和漕运事务的河道总督和漕运总督。总督的设置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

  巡抚

  明清设置的地方军政长官。明洪武时始设,系临时差遣到地方巡视监督地方民政、军政的官员。清代正式以巡抚为省级地方政府的长官,每省设一巡抚,为从二品,总揽一省军事、吏治、刑狱、盐漕等事,战时提督军务。其地位略低于总督,但职权平等,在督、抚同城的省份,例受总督节制。乾隆时期,除直隶、四川、甘肃三省,余皆置巡抚一人,全国共有十五个巡抚。光绪年间,诸新建省份,亦皆设置巡抚。巡抚的设置提高了地方行政效率,加强了中央对地方的控制。

  十八省

  清朝中前期的行政区划。或称关内十八省、内地十八省。清初在行政区划上多因袭明制,长城以南的土地仍分为十五省,但北直隶改为直隶省,南直隶改为江南省,后于康熙年间将陕西分为陕西、甘肃两省,湖广分为湖南、湖北,江南分为江苏、安徽,即十八省。至光绪年间,原设将军、都统、参赞大臣、办事大臣的边疆地区也陆续设省,增加了新疆、台湾、奉天、吉林、黑龙江五省,仍沿称这十八省为内地十八省。

  布政使司

  明清时期的地方官署。明初废行省制,在地方设置承宣布政使司,简称布政使司,为“三司”之一。明初地位很高,与六部并重,正统以后权势下降。宣德时期,全国共十三布政使司,其长官为左、右布政使,属官有左、右参政,左、右参议等。布政使司掌管辖区内州府的民政,包括财政、户籍、田土等事,还负责下达朝廷政令。清代沿置,但布政使成为巡抚的下属。布政使司的设置有利于加强中央对地方的管理。

  学台、藩台、臬台

  清代提督学政、承宣布政使、提刑按察使三个地方官的别称。合称三台。清代各省设提督学政一人,以侍郎、京堂、翰林、詹事、科道及部属等官由进士出身者兼任,会同督、抚主管一省的教育、科举,不论原官阶高低,充任学政期间,地位与督、抚平行,又称学台。督、抚之下,各省均设承宣布政使司和提刑按察使司,设布政使、按察使各一人。布政使掌一省的民政、财政和人事,又称藩台。按察使掌一省的司法、刑狱和纠察,兼领驿传,又称臬台。

  保甲制度

  宋朝开始实行的带有军事色彩的户籍管理制度。熙宁三年(1070),王安石推行保甲法。凡农村住户,不分主户、客户,十家为一保,设保长;五保为一大保,设大保长;十大保为一都保,设都保长。凡家有两丁以上者,出一人做保丁。农闲时保丁聚集,练习武艺;夜间轮流值班巡查,维持治安。元祐时军事训练废弛,逐渐变为乡村基层组织。清代和国民党统治时期也曾推行保甲制。保甲制作为一种长期延续的社会统治手段,加强了国家对基层民众的控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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