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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形式血缘家族  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

历史 10-09

  婚姻形式血缘家族  族外群婚对偶婚一夫一妻制

  血缘家族

  人类历史上第一种有规范的婚姻形式。由美国学者摩尔根依据夏威夷亲属制度首先提出。在这个社会组织内,人类的婚姻关系是按辈分划分的。同辈男女互为夫妻,禁止不同辈分间的性关系,从而完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两性关系的进化。由于这种婚姻关系中的男女都带有血缘关系,故名血缘家族。血缘家族存在于旧石器时代,一个血缘家族就是一个公社、一个集团。血缘家族的出现标志着原始群开始解体。学术界对是否出现过血缘婚有着不同看法,一说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血缘婚。

  族外群婚

  原始社会禁止在某一社会集团内选择配偶的婚姻形式。最早由英国人类学家麦克林南提出。通常指氏族外婚。原始公社时代由一个血缘体分裂成的两个集团(男子结婚组和女子结婚组)禁止互相通婚,而只能分别同外族通婚。外婚制的出现直接导致了氏族的产生,成为氏族制度存在的前提和识别的标志。其目的在于排除血亲通婚,有助于人类的发育繁衍,加强通婚氏族间的联系。氏族的外婚和部落的内婚往往结合在一起。

  对偶婚

  人类由群婚逐渐向一夫一妻制过渡的一种婚姻形态。发生在母系氏族公社阶段。在族外群婚的基础上,逐渐形成了主妻与主夫。通常为一男一女结成配偶,男居女方。但配偶双方尚无独立经济,个人的物品各属其母系氏族,故其结合并不牢固,易为任何一方所拆离,所生子女归于母系。与群婚时期子女不知其父的情况不同,对偶婚时期已能确定子女的生父。对偶婚为后来的父系氏族和一夫一妻制的产生准备了条件。我国仰韶文化中的半坡遗址,即为处于对偶婚阶段的氏族社会。

  一夫一妻制

  亦却单偶塘、个体婚。一男一女结为夫妻的婚姻形式。原始社会末期,随着私有制的发展,父权制代替母权制,从前的对偶婚逐步被一夫一妻制所代替。它的确立是文明时代开始的标志之一,其特点是:配偶结合比较牢固,不能随便解除婚约;丈夫在家庭中居支配地位,血统计算、财产继承归于父系;要求女子严守贞操等。在我国古代社会,男尊女卑,实际上是一夫一妻多妾制。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,于1950年颁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》,从法律上规定实行一夫一妻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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