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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刑礼乐制度五礼丧服制度 分封制与宗法制五服制嫡长子继承制

历史 10-10

  五刑

  古代五种刑罚的统称。在不同的历史时期,指代的具体内容也不一样。商周时期五刑指墨、醐、非!I、宫、大辟,以肉刑为主。汉代逐渐废除肉刑,代以笞、杖。南北朝时期,流刑被纳入五刑。隋唐时期五刑指笞、杖、徒、流、死,五刑分为二十等,其中笞、杖、徒各分为五等,流刑分为三等,死刑分为两等,即绞、斩,斩刑中刑罚最重的为枭示和凌迟。新五刑制度一直延续到清代。五刑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中的主要刑罚。

  礼乐制度

  西周的政治制度之一。西周初期,在周公主持下制定“周礼”,内容比较广泛,除了政刑的各种制度外,还有吉、凶、军、宾、嘉五礼,即有关祭祀、丧葬、军旅、朝觐盟会和婚冠喜庆等各种典礼仪式,以及宫室、衣服、车马等礼仪等级规定。为配合这些典礼仪式,还要具备与之相应的舞乐。其核心内容是一套严格贯彻宗法等级制,分别亲疏、贵贱、尊卑、上下的礼仪体系。礼乐制度维护了宗法分封制下的社会秩序、巩固了王朝统治,对后世也产生了深远影响。

  五礼

  中国古代五种礼制的合称。《礼记》将礼分为吉礼、凶礼、军礼、宾礼、嘉礼五种,相传为周公所创。吉礼是关于祭祀的礼仪,在五礼中最为重要;凶礼主要指丧葬礼仪;军礼指与战事有关的礼仪;宾礼指诸侯对王的朝觐、各诸侯之间的聘问和会盟等礼仪;嘉礼指婚礼、冠礼等礼仪。五礼强调亲疏、贵贱、尊卑、上下的区分,是天子权力的象征和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春秋后,礼崩乐坏,但五礼在后世不断发展变化,对中国社会产生了巨大影响。

  丧服制度

  中国古代以哀悼死者时穿的丧服的等差来区别亲属亲疏远近的制度。此制大约起源于西周春秋之际,其目的在于“慎终追远",维护宗法制。丧服制度的核心内容是“五服”,即斩衰、齐衰、大功、小功、锢麻。五服分别适用于与死者亲疏远近不等的各类亲属,每一种服制都有特定的居丧服饰、居丧时间和行为限制。《仪礼》《礼记》对丧服制度有详尽的记载和阐述。丧服制度是以男性为中心的宗法制度在亲属关系上的具体表现,具有鲜明的男尊女卑、以本宗为主体的特点。

  谥号

  中国古代帝王和公卿大臣死后按其生平事迹所定的称号。《逸周书•谥法解》云:“谥者,行之迹也;号者,功之表也。”谥号始于西周,秦始皇时曾废,汉复周制,为历代所沿袭。一般用一两个带有褒贬意味的字来表明善恶,分美(褒)、平(怜)、恶(贬)三类;美谥如文、武等;平谥如哀、怀等;恶谥如炀、厉等。帝王的谥号由礼官议定,继位君王许可;诸侯大夫的谥号则由天子或朝廷赐予。唐朝后,谥号字数越来越多,成为尊谥。谥号有彰善恶、垂劝诫的意义,有利于加强封建统治。

  分封制与宗法制

  分封制

  西周时期分封诸侯的制度。为控制广大征服地区和拱卫王室,周公当政和成康时期大规模分封诸侯。受封者主要有周王同姓(姬姓)亲属、功臣及古帝王之后三类。天子授予诸侯爵位、土地、人口;诸侯隶属于天子,有镇守疆土、拱卫王室、交纳贡税、朝觐述职等义务。诸侯在封国内亦实行分封,封国内的层层分封是与宗法制度相结合的。周初较重要的封国有齐、鲁、宋、卫等。分封制使周天子确立了天下共主的地位,西周的统治范围大大扩大。随着血缘的疏远和生产力的发展,最终导致诸侯混战。

  五服制

  商周之际形成的一种理想的政区制度。《尚书》《国语》等书将天子统治的王畿之外地区,以五百里为一区划,由近及远分为甸服、侯服、宾服(或作绥服)、要服、荒服,表示与中央天子不同的政治关系。不同服制的区域对天子承担不同的朝贡义务,一般来说,距离越远,义务越轻。例如,甸服地区的诸侯需要按时参加周王室的祭祀,而荒服地区的诸侯只在君主嗣位时朝见周天子即可。五服制体现了华夏王朝历来的治国思想,对历代政权处理与周边民族关系产生了一定影响。

  畿内和畿外

  中国古代实行的以王都为中心的行政区划。畿内又称内服,指王都及其周围千里以内的地区,由天子直接管辖,任命百官进行治理。畿外又称外服,指天子直接统治地区以外的地方,每五百里为一区划,按距离远近分为五服,由邦国诸侯进行管辖。夏、商时期畿内和畿外的关系较弱,国王对畿外的控制有限。西周时期实行分封制,畿内与畿外的联系得以加强,天子确立天下共主地位。畿内和畿外后多指京城管辖的内外地区。

  宗法制

  西周以嫡庶来划分宗族系统的制度。其核心是嫡长子继承制,即由嫡长子继承地位、财产。如周王的嫡长子继承王位,其余的嫡子和庶子分封到地方为诸侯,以此类推。宗法制只适用同姓贵族,与异姓贵族的关系则以婚姻为纽带联结起来。宗法制以血缘关系为纽带,确立了一整套的土地、财产、政治地位的分配与继承制度,保证各级贵族世卿世禄的特权。宗法制有利于凝聚亲族,防止内部纷争,强化王权,把国与家密切联系在一起,成为巩固分封制的重要手段。

  嫡长子继承制

  中国古代一夫一妻多妾制下实行的一种继承制。该制始于商末,定于西周初,是维系宗法制的核心。嫡,即正妻,正妻所生之长子为嫡长子。具体规定为:从天子、诸侯、卿大夫到士,其爵位、领地、财产等都由嫡长子继承;次子和庶子只分得部分土地和财产,不能承袭权位;如果正妻无子,则立贵妾之子,即立嫡以长不以贤,立子以贵不以长。嫡长子继承制可防止嫡庶纷争,维护了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,为后世所遵循;但确定继承人时不论贤德,难以保证继承人的质量。

  大宗、小宗

  宗法制以同一始祖的嫡长子为宗族的大宗,余为小宗。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,周天子为姬姓大宗。天子的嫡长子以外的儿子称别子,别子无权继承王位,不能与嫡长子同祖,须另立一家,成为这一家系的始祖,即“别子为祖”。别子分封为诸侯,对周天子而言是小宗,在封国内对卿大夫而言又是大宗,其职位由嫡长子继承。大宗与小宗的划分和区别,明确了下级贵族臣服上级贵族、全体贵族服从天子的政治隶属关系。

  别子为祖

  西周宗法制下别子另立一宗的制度。另"子古指天子、诸侯嫡长子以外的儿子。西周实行嫡长子继承制,天子的嫡长子继承王位,别子分封为诸侯,昨土命氏;®]子为小宗,不能与嫡长子同祖,只能分出另立一宗,成为受氏之祖,被称为“别子为祖”。诸侯嫡长子继承君位,别子另立一宗,成为卿大夫,其子孙亦尊之为始祖。别子较天子、诸侯而言是小宗,但在封国、采邑内是大宗,别子的嫡长子继承大宗地位,称为“继别为宗”。别子为祖是西周宗法制的重要组成部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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