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楚汉之争与西汉的建立法律 秦律与汉律九章律叔孙通七科谪

历史 10-18

  楚汉之争与西汉的建立法律,算赋和口赋.汉代按人征收的人头税。汉代的算赋和口赋由秦代的口赋发展而来,分别对成年人和儿童征收。算赋是丁税,15-56岁的男女,每人每年纳一百二十钱(一算)。口赋是儿童税,7—14岁的儿童每人每年纳二十钱。算赋和口赋的具体征收在每年的八月进行,先由地方官吏按户登记人口,核实年龄,编成户口簿,作为征收的依据,然后据以征收。算赋、口赋征收的是货币,加强了农民与市场的联系,促进了汉代商品经济的发展。

  秦律与汉律

  秦汉的法律制度。战国时商鞅参照李悝的《法经》制定了秦律,秦统一后颁行全国。其指导思想是轻罪重罚。汉承秦制,基本继承了秦律,有律、令、科、比四种形式「律是主要法典,有《九章律》《傍章律》《越宫律》《朝律》;令是皇帝发布的诏令,如《津关令》;科是补充律令的条文;比是判例,又称决事比。秦汉法律散见于各种典籍,近现代出土的秦汉法律简牍文书为研究提供了重要资料。秦汉法律稳定了统治秩序,并使封建法典规范化,标志着封建法制的基本确立。

  《九章律

  汉初萧何制定的法典。刘邦入关之初的约法三章,只是稳定社会秩序的临时措施。西汉政权建立后,刘邦认为“三章之法,不足以御奸”,令萧何根据秦律,制定汉律。在秦律的基础上,萧何除去秦律夷三族及连坐法,又增加《兴律》《户律》《厩律》三章,合为九章,故称《九章律》。《九章律》以约法省禁为原则,定罪、刑罚有所减缓,为维护西汉的社会制度发挥了巨大作用;且在中国法制史上占有重要地位,后世历代法律大多以其为蓝本。

  叔孙通

  秦汉儒家学者。鲁国薛县人。曾为秦博士,陈胜、吴广起义后出秦宫而归项梁,后归刘邦,任博士,称稷嗣君。汉朝建立后,他自荐为汉王制定朝仪,征召旧鲁儒生30余人入朝,与众儒生采用古礼并参照秦的仪法而制订朝仪。又撰《傍章》18篇,以补《九章律》之不足。所订朝仪简明易行,适应了汉初加强皇权的需要。因功拜奉常,其弟子也都晋封为郎。惠帝即位后,叔孙通继续制定、完善汉朝诸多宗庙仪法。汉朝礼仪多出其手,司马迁尊称其为“汉家儒宗”。

  《傍章》

  西汉初由叔孙通及其弟子制定的有关礼仪制度的法典。汉初,刘邦令叔孙通作《傍章》18篇以补《九章律》之不足,与律令同录一书,故又称《傍章律》,现已佚。据研究,《傍章》为叔孙通参照先秦古礼与秦朝廷礼仪而制成的汉仪规范,以维护朝廷、宗庙尊严,树立皇帝权威。亦有学者认为,《傍章》是相对于汉律中正律的一类法律,而非叔孙通制定的汉仪。

  七科谪

  秦汉时征发到边疆戍边充军的七种身份的人。这七种人包括有罪官吏,逃亡犯人,招赘之婿,曾有市籍和现有市籍的商人,以及父母、祖父母有过市籍者。七科谪多征发商人戍边当兵,有重农抑商的目的。秦统一六国后,曾征发50余万这七种身份的人到岭南去戍守。汉武帝时,曾征发天下七科谪出朔方,戍守西北边境。这些人从军作苦役,虽在军队中待遇低下,但由于其重利轻生,战斗力很强。七科谪使大批内地人口充军戍边,客观上促进了边疆地区的开发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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