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伯克驱准保藏驻藏大臣土司制度改土归流 康乾盛世地丁银摊丁入亩

历史 11-27

  伯克,清代在维吾尔族地区设置的地方官员。伯克系突厥语音译,意为首领。乾隆二十四年(1759),平定大小和卓叛乱后,清朝对伯克制进行改革,使之作为基层行政制度。将各种名目的伯克,授予自三品至七品不等品秩,俸禄按照品级高低授予土地和种地人,授予其特权。但废除其世袭制,伯克归朝廷派驻的将军、参赞大臣、领队大臣和办事大臣等统辖。光绪十年(1884)新疆设省,以州县制代替伯克制,但仍保留其品级。伯克的设置加强了清朝对新疆维吾尔族地区的统治。

  驱准保藏

  清朝康熙末年派兵驱逐准嘻尔部在西藏势力的事件。康熙五十六年(1717),准嘻尔部策妄阿喇布坦派遣大策凌敦多布率兵入侵西藏。十月,攻占拉萨,袭杀拉藏汗,囚禁达赖喇嘛,控制了西藏。次年,康熙派兵前往剿灭,结果全军覆灭。康熙五十九年(1720)春,清朝合青海蒙古诸台吉,分兵两路进藏,逐大策凌敦多布,命拉藏汗旧臣治理前、后藏。驱准保藏结束了准嘻尔部挟持达赖割据自重的局面,开创了清廷直接控制西藏地方政权的新时期。

  《钦定藏内善后等勒

  清政府改革西藏地方事务的重要文献。大将军福康安与驻藏大臣会同西藏地方高级官员议定条款,乾隆五十八年(1793)经朝廷审订后颁行,总计29条。章程规定:驻藏大臣督办藏内各种政教事务,地位与达赖、班禅平等;嘻布伦以下各级官员,皆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、班禅选补;转世灵童的金瓶掣签仪式也需要驻藏大臣监临。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的颁布标志着清政府在西藏的施政措施达到完备阶段,对巩固西南边疆和安定西藏社会秩序具有重要作用。

  驻藏大臣

  清政府派驻西藏管理西藏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。雍正五年(1727)始置,驻拉萨,管辖西藏事务。乾隆时提升其职权,规定其与达赖、班禅平等。有关西藏的重要人事、行政、军事、外交、财政等,均由驻藏大臣裁定。嘻布伦以下各级官员,皆由驻藏大臣会同达赖、班禅选补,并听命于驻藏大臣的管辖和约束。达赖、班禅的继承人问题,也需要驻藏大臣监临。驻藏大臣的设置加强了中央对西藏的控制。

  金瓶掣签

  清代为确认转世大活佛而实施的抽签制度。为防止蒙藏贵族操纵活佛转世,乾隆五十七年(1792),乾隆帝颁发两金瓶,一贮北京雍和宫,一储拉萨大昭寺。规定凡达赖、班禅及大呼图克图的灵童转世时,将所寻到的数名灵童的名字,用满、汉、藏等文字写于象牙签上,置于瓶中,须由诸喇嘛当众于金瓶内抽签,并由理藩院尚书在雍和宫或由驻藏大臣在大昭寺监督确定。次年在《钦定藏内善后章程》中确认。金瓶掣签制避免了地方上层贵族操纵活佛转世,加强了清政府对西藏地区的统治。

  土司制度

  元、明、清三代在西南等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地方政权组织形式和制度。元代继承历代“以土官治土民”的办法,授予西南各少数民族首领以宣慰使、宣抚使、安抚使、招讨使等官职,又在各族聚居的府、州、县设土官。文武各职皆为世袭,均给符印,并确定承袭、等级、考核、贡赋、征发等原则。土司除对中央政权负担贡赋和征发外,在辖区之内保留传统的统治方式。明清两代曾在部分地区实行改土归流,废除土官,改由中央委任的流官进行统治。民国时部分地区仍实行此制。

  改土归流

  明清时期在西南地区推行的地方行政区划和地方官吏任命改革。即废除自元代以来世袭之土官,改设可随时任命的流官。明初即开始实行。雍正四年(1726),云南巡抚兼管云贵总督事的鄂尔泰开始在云贵等地进行改土归流。在改流地区,撤销土司,在原土司地区设府县厅州,实行与汉族地区相同的制度,如清丈土地、编制户口等。改土归流加强了西南地区与内地的联系,加强了中央对边远地区的控制,促进了该地区经济文化的发展。

  康乾盛世与社会经济,康熙,清朝第四位皇帝。即爱新觉罗•玄辉,庙号清圣祖。八岁即位,年号康熙,由四大臣辅政;亲政后,圈禁权臣鳌拜,夺回朝政大权。他平三藩,收台湾,亲征喝尔丹,驱逐沙俄侵略军,并驱准保藏。政治上,设南书房,加强君主专制。经济上,下令永停圈地;实行更名田;整顿赋役制度,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;废除匠籍;治理黄河。文化上,重视程朱理学,大规模修书,笼络汉族士人;并初兴文字狱。康熙为巩固统一多民族国家、发展封建经济文化做出了杰出贡献。

  康乾盛世

  清康熙、雍正、乾隆三朝出现的盛世。康、雍、乾三帝勤于政事,励精图治。经济上,实行停止圈地、摊丁入亩等举措发展经济。政治上,加强专制皇权;平定叛乱,改土归流;抵抗沙俄侵略,维护国家统一,奠定了现代中国疆域格局。文化上,重视文教,修撰《古今图书集成》《四库全书》等。这一时期政治清明,国势昌盛,经济、文化繁荣,统一的多民族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国家至此发展到全盛。但统治者妄自尊大、故步自封,终因其闭关锁国、禁锢思想、限制工商而落后于世界发展的潮流。

  地丁银

  清朝雍正摊丁入亩后所征收的丁税和田赋合一的赋税。康熙五十一年(1712)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作为定额,以后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七 雍正时推行摊丁入亩,把固定下来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335万余两,全部摊入田赋银中征收。地丁合一,丁随地派。地银和丁银合一,叫作地丁银。地丁银的实行简化了税种和征收手续,减轻了无地、少地农民的负担;废除了以人为课征对象的丁役制度,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弛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。

  摊丁入亩

  清朝实行的将丁银并入田赋征收的一种赋税制度。康熙五十一年(1712)将康熙五十年的丁银作为定额,以后“滋生人丁,永不加赋”。雍正时推行摊丁入亩,把固定下来的康熙五十年的丁银335万余两,全部摊入田赋银中征收。具体是把各省丁税原额分摊在各州县的土地上,地税一两分摊若干丁银。地银和丁银合一,叫作地丁银。摊丁入亩废除了以人为课征对象的丁役制度,农民的人身依附关系日益松弛,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口的增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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